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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公共选修课程管理的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2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拓宽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加强和完善学校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包括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大类课程。

第二章 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应由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以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在每学期的15~16周由各院(系、部)组织申报。由拟开设公选课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讲课提纲、授课计划等。经所在教学部、院(系、部)审核,提出对该课程开设的可行性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并在每学期第18~19周向学生公布公共选修课课程简介、课表、任课教师、考核方式等。

第五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程的学时一般为10学时记0.5学分、28学时记1.5学分,如超过28学时,申报时须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一经教务处批准开设后,即纳入开课计划,面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修。

第七条 每门课程至少选满30人方可开课,每门课程的班容量一般不超过120人,超过120人需另行开班。

第八条 主管教学的院(系、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选课的盲目性,每位本科生每学期选课不得超过2门。

第九条 各院(系、部)组织学生于开课前一学期末在网上选课报名,每学期一般在第1周开始上课,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进行。

第三章 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可采用与其它课程同样的考核方式,考前任课教师须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落实主、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严格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12】41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公共选修课学生成绩单》,并做好课程总结一并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重选,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与必修课同样管理,教务处可根据信息反馈与学生评教结果,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情况。

第四章 课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选定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得更改和退选,已报选的公共选修课均参与学期末学分绩点的计算,不参加已选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将以零分计算。

第十七条 依据培养方案的规定,原则上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含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类规定学分及以上的公共选修课课程,否则不予毕业。选修课程学分高于9学分时,所选课程不再计入学分成绩绩点。

第十八条 学生在选课时,要按培养方案要求、全面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未来发展及本身的基础知识结构等因素。

第十九条 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好或学生评价较差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停止其继续开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

关于《关于公共选修课程管理的规定》修订的说明

修改的依据和背景:现在我校执行的《公共选修课程管理的规定》是2006年开始执行的文件,修改的理由是,为满足师生对选修课多样化的要求,对选修课的学时进行了改变,每门公共选修课程的学时一般为10学时记0.5学分、28学时记1.5学分,如超过28学时,申报时须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原文件为:每门公共选修课程的学时一般为30学时,如超过30学时,申报时须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为扩大二级院系的办学自主权,不在规定统一的选修课的课时和门数,原则上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含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类按培养方案的规定的学分及以上的公共选修课课程,否则不予毕业。原文件规定5门以上150学时以上,7.5学分以上。取消了选修课的开课时间由原来的第三周开始上课,现在是从第一周开始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