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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2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执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出现的教学事故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界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含)以内;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

3.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

4.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由两人或多人共同承担的教学任务,未按原授课教师或时间安排执行;

5. 未经院(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含)以内;

6.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违反学校或实践教学单位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院(系、部)汇报;

8.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

9.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10.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

11.误判、漏判试卷份数不超过三份(班级规模6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60人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12.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时报送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学生试(答)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

13.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4. 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5. 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6. 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请印的试卷审核不认真,导致试卷出现较大错误或试卷规范性较差;

17. 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

2.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

3.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4.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5.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缺席监考;

6.未经院(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

7.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违反学校或实践教学单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8.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9.在校级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

10.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它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

11.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

1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误判、漏判试卷份数超过三份(班级规模60人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60人以上)且未主动纠正;

13.因试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14.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15.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部)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16.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17.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

18.其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3.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在校级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它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5.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6.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领导、事故发生单位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三日内召开事故认定会议。事故认定委员会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认定和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由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责任人事故发生年度评优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校内津贴(以月津贴额为基本单位)。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除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外,延期一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校内津贴(以季度津贴额为基本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全校提出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事故发生年度岗位津贴、延期三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查看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岗位,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应在收到学校的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事故责任人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议意见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考本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本文件的修订是在院教字[2003]35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内容有:

1.对该文件的格式进行了修改,按章节对教学事故进行了分类和界定,认定和处理。

2.对教师因未按时上下课导致的教学事故进行了时间划分。如第二章第四条1、2,第五条1、2。

3.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中(包括毕业论文)出现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第二章第四条的5、6、7,第五条的6、7。

4.增加了阅卷环节出现问题的处理。如:第二章第四条的11,第五条的12。

5.增加了学生成绩报送等环节出现问题的处理。如:第二章第四条12。

6.增加了考试环节出现问题的处理。如:第二章第四条的10,第五条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