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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6-07 】

体育与健康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抓好本单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党委委员,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书记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会议议题须提前提交或由学院党委书记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应由学院专职组织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三)听取学院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四)研究学院干部任用及教育管理、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干部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

(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六)对学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七)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教育培养措施;

(八)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建设、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研究党委联系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一)会议讨论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重大事项,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二)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在讨论事项时,到会委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讨论如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等情况,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三)会议对干部任用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需要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正确处理,事后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

(五)学院党委会议事时,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六)列席会议的学院专职组织员负责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要及时存档备查。

(七)会议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二条 经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应由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内容,相关负责人提出议题由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由学院专职组织员通报未参会人员,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结果由学院专职组织员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对学院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明确负责同志,明确办理期限,抓紧落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复议。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学校党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