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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辅导员职级晋升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组织部 | 发布日期:2024-09-21 】

中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科级辅导员职级晋升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和《关于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冀教政体[2008]60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科级干部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党组字[2011]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范围

辅导员晋升范围原则上为我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二、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科级分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岗位。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学工部、人事处核定各院(系)科级辅导员职数。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三、晋升原则

(一)突出辅导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

(二)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年限。

四、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任职条件

(一)副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4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工作业绩。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工作量,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任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3、职业资格。晋升副科级辅导员,须获得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4、科研条件。在任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对班级管理进行研究创新,所带班级连续两年没有发生学生伤亡责任事故,所带班级考研、专接本、考试就业、协议及合同就业合计在全校平均水平以上。

(二)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任副科级辅导员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可直接任正科级辅导员。

2、工作业绩。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工作量。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优秀”;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

3、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4、科研条件。在任副科级辅导员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对班级管理进行研究创新,所带班级连续两年没有发生学生伤亡责任事故,所带班级考研、专接本、考试就业、协议及合同就业合计在全校平均水平以上。

5、科级辅导员一般应当逐级晋升,但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并在本校工作4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近4年有两次以上年终考核优秀的、荣获一次省管厅局以上荣誉称号并有一次年终考核优秀的,可不受副科级经历限制。

六、选拔和聘任程序

科级辅导员的晋升工作根据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统一安排,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学工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辅导员自行填写《科级辅导员选拔任用报名表》并提交二级院(系)党委(党总支);

(二)确定考察人选。二级院(系)党委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科级辅导员职数确定考察人选;对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并把考察材料、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分党委(党总支)意见报党委学工部;

(三)党委学工部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研究并征求学校分管领导意见,报党委批准后进行公示。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聘任。

七、转入和转出要求

(一)其他岗位的一般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原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工作一年后,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不足三年的,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两年方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

(二)其他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可任为同职级辅导员。调入前在实职副科级岗位任职达到三年的,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有资格晋升正科级辅导员。

(三)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时,兼职工作时间计入专职工作时间。

(四)专职辅导员调离岗位从事学校其它工作的,其行政职级待遇一般不再保留。

八、组织管理

副科级以上专职辅导员纳入学校党委干部管理的范围,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党委学工部对专职辅导员队伍进行考察晋升。